《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解决区外培训费标准偏低的问题,我们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共四条:第一条规定了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第二条规定了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第三条规定了区外培训的审批管理以及对培训工作的要求,第四条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