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三是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自治区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四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同时,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