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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3-0104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金规〔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2-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3-0104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金规〔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2-2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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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本办法所称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是指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优先发展的优势农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牧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畜产品以及其他农畜产品;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自治区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财力状况,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对于盟市、旗县(市、区)和单位的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试点,经盟市相关部门联合申报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评审确认后,综合考虑所在盟市或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纳入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的保险标的及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旗县(市、区)财政、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农牧户承担保费比例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自治区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盟市或单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等因素分配中央奖补资金。同时,对纳入自治区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在自治区应承担的补贴比例以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盟市和单位,不予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

        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原则上分配给获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所在盟市和单位(相关盟市和单位可将中央及自治区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获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的盟市、旗县市区或单位配套部分);自治区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20%。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牧、林草、银保监、气象等部门和农牧户代表以及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于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和试点地区大豆,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等,具体根据我区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四)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包括生产物资的投入成本、购买价格、种植成本或养殖成本等。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或者期货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结合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和价格变动,以及农牧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险金额,调整以年度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条 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分区域费率动态调整,以年度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牧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补贴险种的保单应当至少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承保面积/承保数量)、品种、标的所在区域(盟市、旗县、乡镇、村落)等基础信息,及投保险类、险种、保险日期(投保日期、核保日期、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农牧户自缴保费比例和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和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预算和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自治区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级以下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相关单位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财政部门、森工集团等负责监督落实,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报送附件2。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盟市和单位当年收到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或单位,结余部分全额逐级返还上级财政。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鼓励相关盟市和单位安排资金补足,并于下一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报告时一并申请。

        第十五条 各盟市财政局、森工集团、自治区林草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当年申请报告和上年结算报告,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投保数量)、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牧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报表。包括附件3、附件4套表。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七)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承保机构农畜产品保险数据。各盟市和有关单位应填报上一年度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数据,填写附件3-4、附件4-4。

            第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当年资金备查明细和收支结余情况,填写附件5。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牧、林草部门和承保机构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农牧、林草等部门和承保机构,全面了解农牧户下年度投保意愿,据此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3-2、3-3;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辖区相关承保机构编制下年度森林保险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旗县(市、区)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承保计划报告及相关表格报送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林草局审核,森工集团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林草局审核。

        (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各旗县(市、区)的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组织盟市农牧、林草等部门和承保机构,合理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分险种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3-2、3-3、3-4,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根据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合理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参保计划,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草局根据森工集团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合理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参保计划,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森工集团和自治区林草局承保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结合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自治区财力情况和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合理编制下年度自治区本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承保计划,形成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并上报附件3-1、3-2,于每年8月20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十八条 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下达以及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批复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各盟市和单位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绩效评价情况等,按照一定比例将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分解下达各盟市、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补贴资金下达模块。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4-2、4-3;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相关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森工集团组织相关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林草局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盟市财政部门复审。每年2月底前,盟市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林草局完成复审,编制本地区或本单位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4-2、4-3、4-4,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盟市、森工集团和自治区林草局报送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区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并上报附件4-1、4-2,报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盟市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自治区林草局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意见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与各盟市和单位清算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可于每季度承保工作结束,通过农业保险管理平台逐级向当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或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依据是承保机构上传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的有效承保数据和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保机构发起线上申请之后,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会自动生成三份材料,分别是:

        (一)《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申请资金统计表》;

        (三)《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保单清单》、公示材料。

        第二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资金申请的主体审核责任,对上传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的数据逐级审核确认,并对申请资金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全责。如发现申请保单级数据有误或农牧户退保的,要及时向农业保险管理平台报告退单,并更新线上申请内容。

        第二十四条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盟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中不符合规范的承保数据,或者平台数据与承保机构申请数据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并退回承保机构核实情况,未核实清楚前不得拨付资金,但不得无正当理由退回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收到承保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后,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按照实际情况将拨付资金数据维护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未按照时限完成资金拨付的,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进行通报、约谈,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缓慢的,对于有自治区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的地区和单位,将酌情扣减以后年度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或者酌情扣减自治区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或相关单位承担;对于无自治区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的地区和单位,原则上1年之内不新增该地区的自治区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整改不力的,将按规定收回中央和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取消该地区和单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会对承保机构上传保单级数据进行存档,保存期限至少10年,确保相关保单级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做到服务“三农”全局,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宣传公示,强化风险管控,惠及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的遴选及农业保险承保数据信息共享等规定详见附件6,未尽事宜可参照年度实施方案或其他专项文件实施。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大灾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事后备案制,承保机构在使用大灾准备金后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报备大灾准备金使用情况,启用大灾准备金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在对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将对大灾准备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业保险6%、中央财政补贴的养殖业保险2%、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保险10%、自治区财政补贴的草原保险10%。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参照中央和自治区补贴品种提取大灾准备金。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根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及自治区灾害情况动态调整准备金提取比例。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内蒙古分公司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每年印发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鼓励各盟市、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各盟市、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各盟市、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牧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牧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牧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牧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牧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旗县(市、区)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牧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于发生重大灾害的,承保机构要依据已有证明和材料,立即执行预赔付。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牧户。如果投保农牧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全部保费由财政补贴的不在此列)。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着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开展时间、需要报送的材料、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挂钩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7。

        第四十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牧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对于盟市、旗县(市、区)以及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各级财政、农牧、林草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新增险种、调整补贴比例、分配资金、调整保额和费率、遴选机构等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可通过印发年度实施方案或其他专项文件进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险标的及保费承担比例情况表.doc

        附件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doc

        附件3:XXXX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承保计划)套表.xls

        附件4:XXXX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xls

        附件5:XXXX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备查明细和收支结余情况表.xls

        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流程.docx

        附件7-1、7-2:XXXX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套表 .xls

        附件7: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管理流程.docx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