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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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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要求实施的新增民生保障项目。为新增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清晰、安全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切实推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让惠民政策更好惠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1条,规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的原则、保障对象及标准、预算安排及资金分担、分配方法,以及绩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发放、分担方式: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地民政部门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高龄津贴政策衔接: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目前,我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为每人每月600元。

        《管理办法》规定:各盟市民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创造便利条件,确保两项政策顺畅衔接。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

        (四)资金分配和下达: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年补贴资金实际下达数90%的比例,将下年度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贴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分配时,自治区绩效目标随同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年度预算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孙志刚  0471-4192146

        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乔国龙  0471-6611205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