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6月5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上查阅或下载,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处查阅或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t.ktvvtk.com);
2. 政务新媒体:“内蒙古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z-nmg),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官方微博 -“法治内蒙古”;
3. 政务服务场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12楼司法厅窗口1236-1240号;查询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71-5332464;
4. 其他渠道:本机关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便民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5. 线下公开渠道: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71-5301204;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邮政编码:010010;传真号:0471-5301203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受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301204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邮政编码:010010
传真号:0471-5301203
(二)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表》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信息。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471-5301204。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收件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邮政编码:010010;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站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3.注意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网站和本机关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厅政务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301204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6月5日